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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9   浏览量:1103  
  

  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一方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法院裁定。仲裁程序应当在法院裁定作出之前中止。如果仲裁机构已经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则任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相同理由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期间

  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视其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及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四、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第十六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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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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