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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8   浏览量:1229  
  

  所谓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世界上已经得到国际公法、国内法的普遍承认,实际上已成为商事仲裁的稳固的原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均规定,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因为作为从合同的仲裁协议与主合同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作用。当事人签订主合同的目的在于切实履行其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民事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从合同,其履行或实施是以主合同的履行发生困难或引起争议为前提,是作为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的。仲裁协议因主合同而订立,随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止,但它不仅不会因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发生争议而失去效力,反而因此得以实施,其实施的目的就是由仲裁庭裁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仲裁协议的目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能够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所以,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 仲裁协议的概念及订立方式

·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和职责

· 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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