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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答记者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12-22   浏览量:269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加入书及声明,该文本已于2022年5月5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适应加入上述国际条约的需要,有必要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

  问:《决定》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支持全面创新;二是严格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细化、完善相关制度,维护专利制度一致性、稳定性;三是与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做好衔接。

  问:《决定》在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决定》从以下方面完善了专利申请制度。一是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相关规定。二是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三是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四是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延误优先权期限但有正当理由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

  问:《决定》在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决定》从以下方面完善了专利审查制度。一是规制非正常专利申请。要求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二是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对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将发出通知、作出决定的期限由4个月、6个月分别调整为2个月、4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三是增加延迟审查制度。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四是完善复审制度,为依职权审查留有空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审查内容除复审请求外,还包括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

  问:《决定》在加强专利保护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决定》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依据专利法相关规定,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二是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将有权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扩大到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明确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界定标准。

  问:《决定》在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进专利创造和转化运用,《决定》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加强专利公共服务。明确提出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支持全面创新;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二是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涉及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费用等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三是细化开放许可制度。明确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要求、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等。四是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制度。适当提高授予专利权后的法定奖励标准,将转化实施后的法定报酬标准调整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五是简化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减轻创新主体负担。

  问:《决定》在与国际规则衔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与海牙协定相衔接,《决定》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一是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所称的申请日。二是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作出衔接性规定。三是明确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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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概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顺德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正,经过各界的努力,终于在2023年12月11日通过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新一轮修改,将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既有对专利法有关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也有诸多新增制度,还有一些现行制度的调整完善,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一、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要求,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

  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及声明,协定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生效。这是我国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体现,也将对外观设计专利法律制度完善、便利创新主体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时,已经为加入《海牙协定》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增设了外观设计优先权,将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延长为15年。相应的,《细则》层面结合实践需求,作出进一步细化:一是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二是细化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明确要求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条件,以及与发明、实用新型在先申请的关系;三是其他制度完善,如权利恢复、延迟审查规定等,也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同时,为了与《海牙协定》更好地衔接,《细则》新增了一章“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专门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国内和国际衔接的审查程序,以及在优先权、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衔接性规定等。

  通过上述修改,将在制度层面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多样化需求,也是中国更好的履行国际义务,展现负责任的大国风貌的体现。

  二、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设置专章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在第四十二条设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为使得相关制度更好的落地实施,本次《细则》新增一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对此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专利权期限补偿分为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两项制度各有制度特点,不能混为一谈: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前者适用于各类发明专利,后者仅仅适用于“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且限于“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二是适用情形不同。前者针对的是“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后者针对的是“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三是请求条件不同。前者“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四是补偿方式不同。前者“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合理延迟”不包括在内,后者“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但同时,两项制度也有相似之处,首先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在程序上,如依请求启动、后续的登记公告等也是比较相似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把新药“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与同样是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中增设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搞混,因该制度主要在药品监管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因而没有在《细则》中再作出专门规定。

  三、回应创新主体需求,解决实践问题,多角度完善相关制度

  (一)完善专利申请制度,方便申请人取得专利

  本次《细则》修改历时较久,多次面向各界征求意见,充分做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这也体现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细则》通过多处修改,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优化专利申请流程,为申请人取得专利提供更加便捷的措施,例如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新增优先权恢复制度、优先权要求的增加和改正制度、援引加入制度、延迟审查制度等。

  (二)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高专利审查质量

  专利审查工作是专利获权的基础和专利保护的源头,本次《细则》修改时一个重要关注点就是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包括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并将其作为驳回和无效条款;调整专利保密审查的时限;完善复审制度,复审内容增加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规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等等。通过上述规定,将更好地发挥专利审查工作的作用,有助于专利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三)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之时增加了较多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专利转化运用的规定,《细则》修改则进一步细化或充实相关规定。例如,前述的专利期限补偿的细化规定;又如,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细则》进一步对开放许可声明的时机和要求、不予公告开放许可声明的情形、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等内容作了细化。此外,《细则》中还规定了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再次明确规定鼓励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行产权激励、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等。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专利保护体系,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将更好的保障创新主体权益,促进创新发展,是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对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将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改要点评述

        ——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教授 崔国斌

  2020年专利法修改通过后,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向国务院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送审期间,细则修改引发广泛关注,决策者为此反复征求公众意见,寻求共识。笔者多次参与《细则》修改的征求意见会,回顾整个修改过程,深刻体会决策过程之困难,成果之不易。

  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细化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0条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即“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立法者希望利用这一条款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滥用行为。在这一基础上,《细则》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细则》第11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细则》第88条)。同时,《细则》规定了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细则》第100条)。

  非正常申请是专利领域的顽疾。专利申请人弄虚作假、拼凑专利申请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各级政府的专利申请资助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漏洞,骗取政府的资助、补贴或其他优惠待遇。在《细则》规定行政责任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出台《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进行规制。2018年,又联合37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不正常的专利申请行为列为主要的打击对象。不过,上述《规定》和《备忘录》主要从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公开通报、不予资助或奖励、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资助和奖励)、限制参与某些经营活动的资格等方面进行规制,而没有规定针对申请人的直接行政处罚措施。现在,《细则》第100条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缺,授权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进行警告或罚款。

  二、关于延迟审查请求

  现行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推迟专利审查程序。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后,申请人需在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逾期不申请审查的,将视为撤回。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主动进行专利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按照既定流程进行初审,然后授权。如果专利权人希望早点获得授权,则可以选择收费的快速审查通道,或者选择全国各地的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预审程序。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办理指南》,引入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制度。《细则》第56条第2款从立法上确认这一做法,首次明确“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这是专利审查制度的重要改革,可以更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如上述《指南》所述,延迟审查对申请人有多项好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最新的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状况或标准化进程的变化,撰写合适的权利要求,从而使得专利保护更加有的放矢;有机会享受最新的专利审查政策带来的便利,比如补充实验数据、计算机领域存储介质、程序产品的保护等;可以根据产品的市场形势决定是否继续专利审查进程,从而避免为不必要的专利审查活动负担成本;可以合理安排自己应对专利审查意见的节奏,能够更专注地处理急迫事项,等等。

  三、关于优先权制度

  专利申请优先权制度许可申请人在后申请中援引在先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内容,并就被援引部分获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利益,从而避免在后申请援引的内容丧失新颖性。过去,专利法规定,在外国提出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在中国提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享有本国优先权。而在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申请,并不享有本国优先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本国优先权延伸到在中国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这一背景下,《细则》完善了优先权制度的配套规则。

  首先,《细则》明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附图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同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出优先权请求后,并不会导致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之所以有这一例外规定,是因为在后的外观设计与在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之间没有重复授权的可能性,因此无需申请人放弃在先申请。

  其次,《细则》允许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在优先权提出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前提是有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使得申请人获得更多的程序弹性。

  最后,《细则》明确,申请人提出优先权请求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请求;或者,利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内容补正当前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所缺失的内容。后一做法被称作“援引加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申请人利用在先申请完善在后申请的相关内容。

  四、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2022年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就已提前作出一些适应性的规定。如将外观设计的保护延伸到局部外观,将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从10年延长到15年。为了在操作层面满足《海牙协定》的需要,《细则》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与国内程序的衔接作出配套规定。

  《细则》规定,“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国内申请的申请日。“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权决定。无论授权与否,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均将审查决定通知国际局。此外,《细则》在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设计要点简要说明、权利变更手续等方面都作出具体要求。

  虽然从篇幅上看,《细则》新增的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新规比较多,但是大体上还是一些技术性规定,体现了外观设计审查和授权实践的共识。

  五、关于开放许可制度

  修改后的专利法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鼓励专利权人主动公布许可条件,方便实施者获得专利许可。专利法勾勒了开放许可的制度框架,《细则》补充规定了更具体的操作性规则。

  《细则》要求,专利权人在发放许可声明时应写明的专利号、专利权人姓名(名称)、许可费标准与支付方式、许可期限等;双方达成开放许可后,“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依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在开放许可声明中要明确说明专利许可的核心条款,尤其是许可费标准。这与比较法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有明显差异。比如,英国和法国的开放许可规则仅仅要求专利权人作出开放许可承诺,而无需明确许可条件;如果潜在的被许可人无法与专利权人达成一致,则专利权人接受专利局居中裁决确定的许可条件。

  从英国、德国、法国等已经采用开放许可制度的国家的实践看,专利权人放弃单方面定价的权利,换得专利局的官费减免优惠。中国的开放许可制度并未限制专利权人单方定价的权利,只是要求它事先公布许可条件。但专利权人有可能滥用开放许可制度,骗取专利局的官费减免,以降低专利资产维持成本。《细则》的立法者也预见到这一可能性,因此规定了一些预防措施。比如,如前所述,要求专利权人公布许可条件、对开放许可协议进行备案,并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违反上述条款,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将予以警告,也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未来专利局在决定给予官费减免时,还很可能会对开放许可协议是否实际被履行进行审查。

  《细则》的最新修改,对于落实专利法的修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则的落实、延迟审查制度的引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程序与国内程序的无缝衔接、优先权制度的完善等规定,将系统提升我国的专利保护的水平;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申请环节的细化规定,也为行政部门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提升专利质量提供有力工具。总体而言,《细则》最新修订的绝大多数内容符合公众预期,体现了现有的社会共识,是中国专利法领域的最新立法成就,可喜可贺。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无休无止的动态过程,期待新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行之有年后,社会能够在更多的复杂问题上达成共识,为下一次修改铺平道路。

  先进专利制度构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银良

  我国专利法于1984年通过、1985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经走过38年岁月。专利法历经四次修正,我国专利制度从无到有,再到基本完善。而随着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于2020年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实施,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于近期颁布和实施,我国专利制度业迈入更为先进的专利制度建设时期。尤其是,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历经深入调研与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最终采取的方案具有合理性,值得肯定。

  第一,关于专利申请、审查、无效等确权程序的完善,其中既包括程序改进,也包括规则完善。具体增加或改进的措施或规则包括:电子申请形式确认;简化专利申请文件形式要求;新颖性丧失例外;优先权规则;延迟审查;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处置等。改进的方向是既提高专利申请、审查等确权程序效率,又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当功能。

  第二,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保护方面,既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要求以及关于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条件等,也增加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使之符合《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并与相关的国际申请程序相衔接。

  第三,增加或改进关于专利转化应用方面的措施,既包括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也包括细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等规定,淡化管理色彩,增强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

  第四,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最引人关注的修改包括第42条关于两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规定以及第76条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规定。这些制度并非出自WTO的TRIPS协议要求,而是属于典型的TRIPS+水平,这些规定也一定程度上让我国专利法进入世界先进专利制度行列。近期通过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两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予以细化,为其运行奠定规范基础。

  第一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专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延迟补偿,旨在弥补不合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延迟。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79条对于相关程序及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专利审查期限补偿源自美国专利法,它原规定专利保护期是自授权之日起算17年,后来为与TRIPS协议相一致改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算20年,为保障专利权人仍享有17年的专利权期限,遂规定最长专利审查期限,对于专利局的不合理延迟给予补偿。后来该制度被其他国家借鉴,但在世界范围内实施该制度的国家并不多,它仍属于较为先进的专利授权制度,其目的既包括保证专利权人享有足够时间的专利权,也包括促进维护专利审查效率。

  第二种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专利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药品(新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旨在弥补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所占用的时间。该制度也源自美国专利法,是其药品专利制度组成部分,其后被不少发达国家所借鉴。多数种类的产品专利或方法专利,技术成熟后就可用于生产与销售,但药品需要先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安全性与有效性等,在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许可其生产与销售后,发明人或专利权人才可生产与销售,该审批时间可实质缩短药品专利保护期,使药品专利激励创新的效果降低,而药品发明又因为其高投资与高风险又特别需要专利权保护,专利法因此决定对于新药发明专利因药监部门的审评与审批时间给予补偿,但最长不超过5年,藉此平衡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该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与我国专利法第75条第5项规定的博拉例外相对应:该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主要有利于保护新药发明专利,而博拉例外则主要有利于仿制药的仿制程序。两者分别激励新药发明人和仿制药经营者。

  我国专利法第76条规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属于鼓励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经营者尽早解决可能的药品专利侵权纠纷的制度。由于该制度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未具体规定此事项。综合来看,针对较为特殊的药品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已有博拉例外、新药发明专利保护期延长、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较为全面的制度安排。这也是我国专利制度进入世界先进专利制度之列的又一证明。

  自人类社会工业化时代以来,专利制度已被证明是有效的创新激励制度,对于科技、产业、经济与社会都有积极促进效果。专利法需为符合条件的创新成果赋予专利权,激励创新主体持续创新,因此需科学、合理安排专利权的取得、管理、使用与保护等制度。同时,还需注重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市场垄断权与自由竞争等平衡,如此才可能产生较好的创新激励效果。很多研究者以及产业界人士强调我国创新活动不够活跃,创新成果不够理想,但应理解阻碍创新的原因到底源自何处。目前我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还需要在思维、知识、信息、表达、转化等各方面共同努力。

  综上,随着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以及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在立法层面,我国专利制度已经进入世界先进专利制度行列。但具体实施效果,还需执法和司法的配合,尤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如此才可能产生较好的创新激励效果。

  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唐素琴

  继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在2023年12月落下修改的帷幕。长期以来,《细则》作为专利法实施的配套规定,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次《细则》修改,体现了如下四个特点。

  一、章节结构和条文数量变化大,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

  1.在章节结构上有较大变化。修改后的《细则》一共有十三章。章节结构与之前相比,增加了第五章“专利权期限补偿”。同时,为了与专利法相协调,将原来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更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将《细则》第十章“关于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调整为第十一章“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并增加第十二章“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2.在条文数量及修订内容上变化大。修改后的《细则》有149条,新增加了30个条文。与现行专利法82条的体量相比,《细则》凸显了其细化和落实专利法的功能。按照条文增加的数量排序,首先是第十二章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新增9个条文;其次是第五章专利权期限补偿新增8个条文。

  3.条文内容详细,可操作性强。修改后的《细则》很多条文的细化有助于促进专利法的实施。比如对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解释,包括对于“合理延迟”和“不合理延迟”的情形的列举;第九十六条“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纠纷”情形以及第八十六条对“专利开放许可”的限制情形,全面体现对专利开放许可的态度。此外,修改后的《细则》还明确新药专利类型为“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二、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

  1.完善专利申请制度,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表现为:首先,增加了优化专利审查流程的相关条款,涉及电子申请方式、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以及简化了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优化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规定从而减轻创新主体负担等。其次,积极回应新技术发展和“绿色办公,低碳生活”的理念,在专利申请及文件传递中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再次,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明确提出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最后,还加强了行政保护相关条款,完善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制度等内容。

  2.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强化专利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三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作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细则》修改再次强调了“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尤其对“专利基础数据”的开放共享方面提出“完整、准确、及时”的新要求,从另一个侧面促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快速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材料补交后,给予申请日的优先,从而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

  三、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注重与相关国际条约的接轨

  1.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法律地位。本次《细则》修改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修改着墨较多,也是本次修改的亮点之一。2022年2月5日,我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及声明,该文本已于2022年5月5日对中国正式生效。修改后的《细则》不仅设专章对接《海牙协定》的实施,同时还完善了局部外观设计及外观设计优先权申请规定,使得申请人在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上,就有保护价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有助于技术方案的合理、及时保护。

  2.注重与《海牙协定》的衔接及配套落实。《细则》专章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国际申请的规定,本部分内容既符合国际条约规定,又注重优先权要求、新颖性宽限期、分案申请等方面与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协调。加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未来外观设计也将起到愈发重要的作用,与技术方案的创新相辅相成,形成完整的产品竞争力。

  四、相关术语表述更科学精准,引导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细则》修改中还有很多细节值得肯定。不仅在部分术语的表述上更科学精准,还注重通过条文规定引导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

  1.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关注相关术语的表述,与科技发展及国家科技发展目标更一致。突出之处有如下三点:第一,将“信息”纳入对“物质技术条件”及“遗传资源”的范围,这不仅符合大数据时代的需要,而且对数据的归属和利用在专利法中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在科学研究中,科学数据作为国家科技战略资源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无疑属于“物质技术条件”的范畴,也是“遗传资源”利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第二,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规定,符合我国鼓励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的精神,有助于激励我国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活动,提升我国在国际学术研究组织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2.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发明创造领域强化科研伦理,引导专利制度的健康发展。“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品质要求。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细则》新增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此外,《细则》第八十八条再次强调在专利开放许可中,“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得专利年费减免。上述规定无不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制度中的重要性。上述要求也是提高专利审查质量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这部承载了丰富内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经过充分的酝酿终于在合适的时机颁布,相信必将为专利法的充分实施提供更有利的支持,为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提升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供新的助力。


  来源:司法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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