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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模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2   浏览量:766  
  


  从国际上看,政府采购的模式,按照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及其采购范围,一般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等三种模式。《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即一级政府的政府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既有集中采购,也有分散采购,二者同时并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正处在一个建设和完善阶段,高度集中或者高度分散都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更不是改革要实现的目的。高度集中不仅没有效率,也难以实施。因此,应当采取二者结合的形式。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是政府采购,只是组织实施的主体不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则与《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范围的定义密切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两类,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都属于集中采购;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则属于分散采购。值得注意的是,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也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依照《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容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分为两部分,相应集中采购也按组织主体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设立有专门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得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未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不具备自己组织开展采购条件的,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依照《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的组织主体是各采购人,采购人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与集中采购相比,分散采购的有利之处在于增强了采购人的自主权,能够满足采购人对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不利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监督管理等。因此,要合理确定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 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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