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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2   浏览量:909  
  


  我国的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相应按照组织主体将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范围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分开编列,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即《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条例》第三条细化了《政府采购法》对“通用项目”的规定,明确为“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是跨部门的通用货物及日常服务项目,如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单独的装修、修缮、拆除等工程,车辆的维修、保养、加油、保险,会议,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不具备通用性的特殊项目则不宜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如需要定制的或者二次开发的软件、专用打印机、专用扫描仪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不断出现新的产品和服务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还应当考虑其业务能力。因此,集中采购目录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即《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条例》将其细化为“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此类采购项目由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跨部门的通用性低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但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又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统一采购,形成规模效益、降低成本、统一采购需求标准。对于这些采购项目,相关部门熟悉业务需求,具有丰富的采购经验,对市场的了解也超过了集中采购机构,由这些部门组织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效益更好,效率更高,也能更好地满足采购人需求。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不是固定的,需要根据相关部门的业务需求、采购能力、市场情况等进行调整,并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相衔接,共同发挥集中采购优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

· 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

·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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