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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情况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2   浏览量:867  
  


  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民,也应当用之于民,即通过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利用政府采购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同时,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避免,但由于对外采购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国内企业发展,有损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此,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中标的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必须给予必要的补偿,即政府采购补偿交易,具体形式有,规定购买国内产品的比率、转移技术、在国内投资、协助本地产品外销或其他类似条件等。

  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将采购国货作为一条重要条款专门作出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是要求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即《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只要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够满足基本需求的,应当采购国货。

  (2)在特殊情况下,政府采购可以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为了实现采购目的,必须要进行采购,但国内无法提供,或者国内虽然能够提供但商业条件极不合理,只能采购外国产品。前者是迫不得已,后者则是无法承受,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对外采购,有利于促进国内供应商改善商业条件,缩小与国外供应商之间的差距。二是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这里涉及保密和运输成本等因素,对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作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 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

· 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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