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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07   浏览量:769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政府采购法》对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采购方式没有做出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政府采购法》有关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作了补充,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

  (一)《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也就是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以内规模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二)《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利技术;三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是需要向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是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也就是说,即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二、依法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可依,《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解决了政府采购工程采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增加了可操作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例》在征求意见和复核过程中,财政部并未依法认定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在《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常务会审议过程中,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需要,财政部于2014年底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依法认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并明确该方式可以适用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因此,目前,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应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同时,本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按照本条的规定,采购人亦不得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 政府采购的方式

· 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禁止行为

· 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职能、设立原则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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