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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08   浏览量:706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实行集中采购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批量集中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具体体现。但是在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大家往往只重视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即认为将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就达到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的,而忽视了集中采购的基本目的,即利用政席采购的批量采购优势获得规模效益。但实践中集中采购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一方面,集中采购目录膨胀趋势明显,分散采购项目不足,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恶性竞争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集中采购机构因力量不足等原因将本应集中采购的项目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竞价又分散出去,不但造成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也带来了广受诟病的协议供货高价采购和利用协议供货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等问题。为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 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管理

· 政府采购的方式

· 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与代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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