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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08   浏览量:895  
  


  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竞争性强、透明程度高。实践中,部分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受利益或其他原因驱动,为达到向某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的目的,往往将达到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为了保证所有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公开招标采购,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对规避公开招标方式的行为作了限制规定,即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作了界定,即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所谓项目预算调整的除外,是指因预算调整原因,导致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实施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属于这里所规定的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例如,某中央部委年初预算中有一个预算金额90万元的办公家具项目,因未达到120万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该部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了采购。后因招录新人,该部委年中时申请调整预算,追加50万元用于采购同类的办公家具。同样,因未达到120万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该部委仍然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了采购。在这个例子中,该部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先后两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同类办公家具,虽然累计资金数额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由于是预算调整而导致的,因而不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所谓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某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部分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实施采购,其他部分未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人依法通过非招标方式采购,虽然两者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不属于这里所规定的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形。例如,某中央部委年初预算中有一个预算金额200万元的办公家具项目,因出现法定情形,经财政部批准同意,年初其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了130万元的采购,年终其又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了剩余70万元的采购。在这个例子中,该部委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先后两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同类办公家具,虽然累计资金数额超过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由于第一次采购是经过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同意的,因而不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

· 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管理

· 政府采购的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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