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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13   浏览量:650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采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采购方式。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

  (1)成立谈判小组。符合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一般采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复杂、性质特殊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采购活动。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始前制定谈判文件。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在给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时要提供谈判文件,作为供应商是否参加谈判决定时的参考依据。

  (4)开展谈判。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决定是否继续参加谈判活动。

  (5)确定成交供应商。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应当作无效处理。谈判小组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从成交侯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细化了上述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明确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换句话说,就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做了实质性响应,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如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是买个瓷茶杯,要求有杯体和杯盖就可以了,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按这个需求响应了,但有一个供应商在这个基础上还外送一个杯托,那么这个供应商和别的供应商的质量和服务依然属于“相等”。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满足需求即可,多余的功能不作为价格考虑因素。同时,这样规定标准明确,也更易于执行。

  《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总的来说是原则性的,其中有许多问题未予明确,为此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细化了操作规则,便于采购实务操作。实践中应按财政部部门规章的细化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 政府采购招标应当废标的情形

·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评标要求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保证金的收取和退回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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