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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调查投诉的方式及相关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694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必须经由法定的调查程序,在查清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财政部门调查投诉的方式及相关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

  一、财政部门调查投诉的方式

  (1)书面审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有关采购文件保存的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完整反映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书面记录。同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投诉必须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通常情况下,发生供应商投诉后,财政部门通过调阅项目采购文件资料,再结合投诉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说明材料,一般就能查清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具体事实。有鉴于此,从简化行政程序、节约行政成本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将书面审查作为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基本方式或者说是“默认”方式。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主要是公安、市场监督、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内具有调查取证权。《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授予了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方面的调查取证权。

  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投诉案件,有时候仅仅进行书面审查不一定能完全查清事实并获得充分的证据。例如,供应商投诉其他几家供应商共同“围标”或串通投标,或者未中标供应商投诉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投标时虚假承诺本企业为小型企业,在评标时获得中小企业优惠待遇从而得以中标。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运用自身的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就很有必要。比如,财政部门向被投诉供应商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实际的企业规模类型。

  实践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3)组织质证。狭义的质证是仅指诉讼活动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以及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这里规定的质证属于广义的质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在必要时组织质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质证使投诉处理过程更加公开,有利于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其次,质证有利于财政部门准确地认定证据,查清事实,从而更加合法、合理地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第三,通过质证,相关各方对争议事实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因而财政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更容易得到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接受和认可。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明确,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相关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

  如上所述,《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赋予了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方面的调查取证权。不过,根据《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公安、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有权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对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调查取证所不同的是,财政部门虽然也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是《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没有授予它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方面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为了减少财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困难和阻力,《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同时赋予了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取证的法律义务,即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既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参与了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也包括政府采购当事人以外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及人员,例如项目评审专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家、投诉事项的有关知情人等。根据投诉事项的不同,有时向虽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但与投诉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全面查清事实、获得确凿证据十分必要。例如,供应商投诉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烘的制造厂家授权书涉嫌伪造。针对这一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直接向中标产品的制造厂家进行查证是最便捷而又有效的。在有关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投诉中,参与项目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往往是最重要的知情人。对于有关投标人企业规模类型的投诉,则需要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关于有义务配合财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当事人范围,《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更为明确:“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 对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处理

· 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与处理

· 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 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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