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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655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范围

· 政府采购投诉质疑前置原则及投诉时限、负责处理的部门

·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暂停签订或暂停履行合同的规定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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