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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与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4-22   浏览量:632  
  


  1.应当驳回投诉的两种特定情形。为了防止供应商恶意投诉,有些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中设有投诉保证金制度。不过,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此类规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供应商滥用投诉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有的供应商只要自己没有中标、成交就要质疑、投诉;有的供应商因自己中标时被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因而在其他供应商中标时为了“报复”而进行质疑、投诉等。这种现象不仅妨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而且会增加行政监管成本,虚耗财政部门有限的政府采购监管资源。更有甚者,有些供应商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恶意进行投诉,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有鉴于此,《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恶意投诉的两类表现情形进行了规范。

  (1)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投诉人无端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恶意投诉情形之一。尽管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漫无边际的,权利的行使必须合法。第一,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第三,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第四,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而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投诉,不仅损害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严重的是,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在性质上属于“诬告”,必须坚决加以遏制。因此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2)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在刑事诉讼中,有一个著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之所以要排除非法证据,是因为假如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尽管它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定案是有益的,但是却要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投诉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进行投诉的,在投诉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投诉人采用不正当手段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专家处获取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然后以此为依据进行投诉。例如,投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评审专家处获取有关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过程中的其他情况;通过情感联络、利益输送等手段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得知其他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所包含的重要信息甚至商业秘密;利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当保密的有关资料保存不善,投诉人明知属于保密信息,依然进行了浏览、抄录、复制甚至窃取等。投诉人获取这些信息和资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触犯了刑律。综上考虑,《实施条例》参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了相关规定,即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对于以上两类恶意投诉的情形,其行为后果并不仅限于驳回投诉。为了有效遏制恶意投诉,《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还专门规定了这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门对投诉予以驳回的并非只限于上述两种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或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财政部门审查后均应予以驳回。只不过,因为上述两种投诉情形性质十分恶劣,在实践中又时有发生,因此《实施条例》对此专门进行了列举,并明确财政部门对这两种投诉应当予以驳回。

  2.财政部门驳回投诉的形式。如果投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财政部门予以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判断出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恶意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书面做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 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范围

· 政府采购投诉质疑前置原则及投诉时限、负责处理的部门

· 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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