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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内容、种类及其禁止行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4 浏览量:1148
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内容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其基本内容是:
(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3)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
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其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其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其特点是: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
(3)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二)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四)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