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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的性质、组成、机构设置及章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257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 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中国证券业协会于l991年8月28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1)证券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所谓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市场主体自愿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学术研究、文学艺术等活动的一种法人。这种法人一般具有下述特点:一是市场主体自愿成立;二是自愿成立的成员自愿出资成立自己的团体财产或者基金,该财产或者基金属于团体所有;三是成员共同制定团体的章程;四是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五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2)证券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所谓自律,是指由协会会员通过订立章程对协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但是,这种自我管理并不否定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行政上的监督管理。
二、证券业协会的组成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业协会采取自愿入会与强制入会相结合的办法。证券公司入会属于强制入会,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会员属于自愿入会。其他会员可以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是这些机构与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三、证券业协会的机构设置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所谓权力机构,是指证券业协会是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的机构。这些重大问题一般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其他重大问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的权力有多大,应当通过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理事会是证券业协会的常设机构之一,该机构一般依章程的规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证券业协会的章程
证券业协会章程,是指由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大会制定的对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的会员之间的一个协议。《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七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 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