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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2   浏览量:861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的规定。

  【本条释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调查、检查、冻结、查封、限制证券买卖等监管措施,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如果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无权自行处理,更不得以罚代刑,应当将该案件移送有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例如,发现涉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发现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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