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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2   浏览量:860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享有广泛的监督管理职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能否依法、公正、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依法规范运行将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本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私利。这就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有任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不正当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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