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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六十一条【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51  
  

  第六十一条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本法修改时,对本条内容作了较大改动。修改前的条文为:“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条是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的规定。”换句话说,本法修改前,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主要指的是封闭式基金,并且根据修改前的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只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随着金融产品和基金产品的创新,实践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主要由证券交易所核准,同时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并不限于封闭式基金。据此,2012年修改时对本条作了较大改动。修改后的条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含义与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是指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买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入和卖出基金份额。从本质上说,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与股票上市交易、债券上市交易并无不同,证券交易所只是为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买入和卖出基金份额。当然,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监管措施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交易规则,例如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前面已经提到,过去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主要是封闭式基金,但随着金融产品和基金产品的创新,随着证券市场发展的不断深化,开放式基金等也可以上市。对于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因为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间是可以通过申购买入、赎回卖出的,换句话说,开放式基金在可以上市交易以前,本身即具备买入与卖出的交易属性,但开放式基金传统的申购与赎回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不同,从性质上看,它们的主要区别包括: (1)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并不改变基金份额的总规模,但开放式基金传统的申购与赎回,都会导致基金份额总规模的变化。 (2)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买入与卖出是通过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也就是说基金卖出人并不是基金管理人,而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由券商根据交易额收取佣金;但开放式基金传统的申购与赎回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申购与赎回。 (3)开放式基金的上市交易价格虽然与基金净值相关,但与基金净值并不完全相同,交易价格会随行就市,一般会围绕基金份额净值波动;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是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须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2012年本法修改时,明确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具体程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根据上海和深圳两个交易所关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则,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上市申请书;经中国证监会审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及注册文件;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的申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基金验资报告;本所一至二名会员出具的上市推荐书;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之后履行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

  2.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中提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上市条件并经审查同意上市的基金,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安排基金上市。

  三、基金管理人与证券交易所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根据本条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上市协议书为格式合同,由证券交易所拟订,双方签字即可。上市协议书中,会对上市交易的基金的简况、基金管理人等的配合履行监管义务、缴纳上市费用等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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