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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五十一条【关于基金管理人公开募集基金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3   浏览量:874  
  

  第五十一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公开募集基金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法第五十条已经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了完成注册程序,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本条明确了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具体包括: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发行简要情况,如基金名称、类型、规模、发行对象与价格、费率、认购、申购及赎回安排,存续期限、上市与交易安排等;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分析,如基金规模、产品需求及目标客户分析等;基金管理人签章等。

  二、基金合同草案

  基金合同草案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内容,应当清晰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另外,此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文本只能是基金合同草案,因其尚未正式成立和生效。基金合同的正式成立与生效时间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确定,即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在正式成立和生效之前,只能是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基金托管协议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基金财产保管,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交易及清算交收运作安排,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基金信息披露,基金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禁止行为,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托管协议的效力,其他事项等内容。

  通常,基金管理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同时,之所以称为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是因为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正式成立和生效以前,只能称为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招募说明书旨在充分披露可能对投资人做出投资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一切信息,应充分阐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其法定必备内容可参见本法第五十三条及其释义。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资格、基金广告以及基金发行文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等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及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调查及意见。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为防止本条列举不全,本条最后一项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实践的需要确定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的文件还包括: (1)代销协议(草稿),应当清晰界定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销售和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有关基金发行申请的决议、对基金经理人选的审核意见等。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最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5)发行方案,等等。实务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最新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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