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6   浏览量:1463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该项工作通常可以通过审查调查测绘报告来进行。如在房屋初始登记中,登记机构通常都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以此来判断申请登记的房屋的空间界限、面积等状况。

  (2)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等能够证明申请人不动产物权来源的证明材料。首先,登记机构要审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真实性。其次,要就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与申请登记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检验,通过与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的比对,至少保证这些材料在表面上内容是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如果存在权属争议,有尚未解决的纠纷存在,那么登记机构就不能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否则就相当于登记具有了审判的性质,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了裁判。

  (4)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果申请登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登记。

  一般来说,不属于登记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登记机构不需要进行审查。如登记机构不需要对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因为这属于实体法的范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 不动产登记申请的撤回

· 不动产代理登记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一并申请的规定

·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622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