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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23   浏览量:1213  
  

  一、《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依照《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2年以上;

  (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6)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7)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境外保险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设立条件

·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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