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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转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459  
  

  根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使这些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有可靠的履行保证。这意味着,不会有破产公司保单出现无人接管的情况。

  转让方式分为自愿转让和指定转让,首先由解散的保险公司与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签订转让和接受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协议。如果没有保险公司自愿接受解散的保险公司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予以接受。

  这里的责任准备金是指仍然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的净值,同时还应当提起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给付金额的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

  如果解散的保险公司能够转让与其持有的未到期人寿保险单相应的责任准备金,那么接受该人寿保险单的公司不会增加额外的保险责任。如果解散的保险公司因严重亏损,无能力做到上述要求的,则会发生被指定接受该转让的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转让于它的人寿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一般是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接受转让的那个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利用基金的资金予以贷款或支持。对此,我国《保险法》也专门作出规定,保险公司日常应当按照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200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1条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2)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 申请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特别规定

· 保险公司任意解散后的清算程序

· 保险公司任意解散的申请与批准

· 责任保险第三者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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