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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277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依照《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为:

  (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二、保险业务的经营规则

  (1)分业经营规则。分业经营规则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是一种风险几率投资,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财产保险申请,根据保险领域中的大数法则,承包风险多数出于被保险的标的可能不用赔付的动机,或者出于该险种的保费收入将会大于赔付支出的概算,其保险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况且财产保险的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保险公司承受的风险是可以通过时间的推移而消失的。所以,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几率虽然较大,但是风险的期限较短。而人身保险公司接受客户的人寿投保,则是一定要兑现的给付,无论被保险人是生是死,到了一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了一定的事实,保险公司都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有将收取的保险金加以妥善的经营获利,才能满足将来的给付。如果保险公司的业务混同,经营财险的公司也经营寿险,这两种保费收入也混同运用,该保险公司的资产运营发生危机的可能将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很快丧失赔付能力,从而导致保险业的信用危机。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业混业经营产生的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分业经营。

  (2)禁止兼业规则。禁止兼营规则是指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而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禁止兼业原则的确立及其适用, 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以避免保险业者力量分散, 且便于政府之监督, 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95条第3款对禁止兼业作了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第160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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