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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19   浏览量:1101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再保险为保险的保险,其作用在于减轻原保险人的责任,使其经营增强稳定性。

  再保险业务由两部分组成,原保险人将其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从原保险人来说,称为分出保险;其他保险公司接受原保险人所转移的保险业务,从接受的这一方来说,称为分入保险。原保险人、再保险人都是指保险公司而言,再保险分出人就是指原承保的保险公司,再保险接受人就是指承担分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对再保险市场作了全面系统地规范。《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再保险业务种类、经营原则、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义务、分保业务的比例限制、再保险业务的相关报告制度等。《规定》还特别明确了保险经纪人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时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转移

· 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 申请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特别规定

· 责任保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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