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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3   浏览量:1430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

  这里所称“有关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指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依法制作的、记录和反映其各自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情况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为了解掌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法》第86条第1款、第113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第132条)。

  依照《保险法》第16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保险法》第11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善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情况。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依照《保险法》第16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 对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保障基金、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对超额承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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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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