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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行为及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3   浏览量:1341  
  

  一、《保险法》第16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82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规范该方面的规章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法》第111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规范该方面的规章是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险法》第121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第121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规范该方面的规章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二、《保险法》第172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编制或者提保险供虚假材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的处罚

· 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未设立专门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 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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