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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禁入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3 浏览量:1201
所谓“保险业禁入”,是指对于那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依法采取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保险类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保险业务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保险业禁入措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有不同的适用标准,按照有关责任人员违法的严重程度,一般将保险市场禁入的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3个档次,各档次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中,对于那些一般的情节严重人员,采取3至5年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如果行为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公众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5至10年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对于那些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公众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法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员,则可以采取终身的保险市场禁入措施。
被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或担任原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保险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被禁入人员在收到保险市场禁入决定后,应立即停止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保险类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在收到保险市场禁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单独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保险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 对保险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规定
· 对外国保险机构擅自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