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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8   浏览量:1165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人行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分线的侧面、缘面(流水面)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专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侵占,也禁止车辆驶入。但如果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残疾人摇动着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应按行人对待。胡同、里弄、巷子出口处或路旁建筑物进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地带,仍可视为人行道,车辆遇行人通过此处时,应减速或停车让行。为保障行人纵向通行有路可走,对人流超饱和的人行道,视情况还可将车行道划出一部分作为人行道,以护栏或在路面上施划的人行道线为界,禁止车辆驶入,专供行人通行。在施划人行道线或用护栏等设施在道路上分隔出的人行道内,行人不受右侧通行规定的限制。

  “靠路边行走”,是指从道路边缘线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以行人能够安全通行的空间为度,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一米。对于没有施划人行道的路段,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车辆遇行人时不论会车与否,都不准侵犯其安全空间。

  二、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过街设施”是指地下道或者过街天桥,这些过街设施和道路立体交叉,所以不受交叉道路上通行车辆通行的影响,也不用接受交通信号灯的控制,行人随时可以通过这些设施过街。

  “人行横道”是指在道路上施划的专门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标线路段,俗称“斑马线”。人行横道本身就是道路路面的一部分,通过专门的标线和道路平面交叉,行人一般通过交通信号灯的控制和交叉道路上的车辆交替获得路权通行。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这里所指的交通信号灯是指设置在人行横道两端的人行横道灯,人行横道灯由红、绿两色灯光组成。一般设在人流较多的重要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两端。

  四、行人的禁止性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3、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六、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七、乘车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2、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3、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5、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定

· 非机动车载物的规定

· 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 机动车超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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