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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8   浏览量:1047  
  

  一、进入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二、行驶规定

  1、驶入与驶离规定。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加速车道,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人行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2、速度规定



  (1)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3)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车距规定。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三、其他规定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2、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3、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四、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

  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记6分。

  5、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一次记6分。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一次记3分。

  9、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记3分。

  1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一次记3分。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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