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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249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三、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当事人在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被扣留以后,应当按照被告知的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如果当事人超过了被告知的期限,仍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告知当事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对被扣留的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 机动车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相关人员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对特大事故频发的专业运输单位的处罚

·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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