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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114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罚款后,原则上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为了方便当事人,在法定的条件下,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二是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对该罚款完全同意、没有意见。除此之外的情况,例如对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罚款,或者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人的罚款,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人的罚款,则不能当场予以收缴。同时,即使是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如果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不同意或者不完全同意该罚款的,也不能当场予以收缴。

  3、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当事人没有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其罚款数额自到期之日起,每增加一日,就在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多处3%的罚款,至当事人缴纳罚款时止。例如,某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被处以一千元罚款;该人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5月1日。如果到5月16日止,该人还没有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那么,到5月17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30元,到5月18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60元,到5月19日,他的罚款数额就增加到了1090元,以此类推。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超过规定的期限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内容,有权依法采取法定的执行措施,如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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