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858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是指对法律赋予的应当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职责不予履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该调查不调查,该查封、扣押伪劣商品的不予查封、扣押,该处罚的不处罚等。

  构成本罪,必须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负有法律规定的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人员;有查禁职责的公、检、法机关中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商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23248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