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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909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不合格,仍弄虚作假出具签发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和其他检疫对象检疫合格,仍出具、签发检疫不合格的单证。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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