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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977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职责,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检疫的检疫物”是指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职权范围内应当检疫的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延误检疫出证”是指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检疫单证,耽误了检疫结论的出示;“错误出证”是指出具的检疫单证与被检疫物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将不合格的检疫物检疫为合格,或将合格的检疫物检疫为不合格。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动植物疫情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