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4   浏览量:974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履行公务、旅行或者在外居留,用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一般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签证”是指一国国内或驻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印,表示准其出人本国国境或者过境的手续。“其他出入境证件”是指除护照签证以外的其他用于出境、入境和过境的证件,包括边防证、海员证、过境证等。“偷越国(边)境”是指非经一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出入或者穿越该国国(边)境的行为。“办理出入境证件”是指有关主管机关依照出入境管理规定,经审查合格后,为申请出入境者提供可以放行的有效证件。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即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

  对“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应根据案件的整个过程、情节予以全面的分析,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仍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可以认定为“明知”。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或者给多次企图偷越国 (边)填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给犯有其他罪行的企图偷越国 (边)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为索贿或者受贿办理出入境证件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商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与处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96829 second(s) , 7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