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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构成及其资格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4   浏览量:1160  
  

  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包括一个人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法律允许国有投资企业的成立,允许外商一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依法受让出资取得股权的人、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公司合并时的新股东和按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继承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确认股东身份的标志是,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记载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构成。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体包括:国家、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者。公民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公民个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

  股东资格的限制。下列主体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国家公务员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公司机关决议无效和撤销的情形及处理规定

· 关联交易的损害赔偿责任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容及适用原则

· 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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