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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效力的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4   浏览量:128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的规定,未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并不当然无效,只要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最财产作出估价,估价结果并没有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则可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全面出资。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人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这是法律对出资人设定的义务,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真实和确定。非货币财产价值判断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如果没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其价值进行判断,发起人则有可能高估其非货币财产,进而虚增公司资本,进而损害公司、其他发起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相关当事人要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为便捷地解决纠纷、尽快落实公司资本是否充实,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或者直接依职权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将评估所得的价额与章程所定价额相比较,以确定出资人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高于章程所定价额或者与章程所定价额相当,应认定出资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评估确定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里规定的“显著”是一个相对概念,具体判断标准由人民法院依个案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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