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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192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主要表现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确立了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限制规则,即:即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实际上是股东对出资回报所享有的期待权,该权利之实现主要取决于公司利润之产生。新股认购权是指股东享有的、请求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一般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认购,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在公司清算时享有的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该权利以公司向其全部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为前提。

  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限制应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为依据,换言之,在公司章程未有相关规定,或者股东会未以有效决议的方式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公司或其他股东不得当然地对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

· 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

·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 公司住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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