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及其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170  
  

  股东名册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用以记载股东及出资事项的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为了表明股东的地位,确定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在公司住所备置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三项内容:一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是股东的出资额,包括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三是股东出资证明书编号。

  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履行此项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名册在处理各股东关系上具有确定的效力,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依股东名册的记载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任何名义上或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只有完成股东名册的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后,才能成为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人;公司仅以股东名册上现记载的股东确定为本公司的股东,给予股东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股东出资责任的诉讼时效及举证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 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的限制

· 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效力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258 second(s) , 60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