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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发起人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350  
  

  一、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发起人对外责任的承担

  在公司设立失败未成立的情况下,基于设立公司行为的共同行为理论,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可请求发起人对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按照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全体发起人或者部分发起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即便被请求的为部分发起人,其也仍需对全额负清偿责任,而不能以超过内部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为由对抗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当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时,由于公司未成立产生的连带责任之诉,并非《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因此,法院不负有通知未被起诉的其他发起人参与诉讼的义务。但是,由于全体发起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的结果对全体发起人的利益均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因此未被起诉的发起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有权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此外,对于此处规定的“费用和债务”的认定,存在目的性限制与合理性限制。目的性限制是指必须是因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凡是与设立公司行为无关的,应当由作出该行为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合理性限制是指因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应当是在合理范围内的,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公司因故未成立,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

  在公司设立失败未成立的情况下,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即:发起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比例承担;发起人对此无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既未约定承担比例,又未约定出资比例的,则根据公平原则,由发起人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三、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

  《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3款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即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如果存在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其他发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具有过错的部分发起人承担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情况进行判断,确定过错责任一方的责任范围。

  这里规定的“部分发起人的过错”,指的是行为过错而非原因过错,即该过错是指部分发起人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从而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部分发起人出资不能,进而导致公司未能成立的,不属于此处规定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发起人内部责任的分担,不能对抗对外责任的承担;并且,《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2款和第3款,不能交织使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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