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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职务侵权行为时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5   浏览量:1163  
  

  发起人既然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就要履行职权,执行公司设立事务,在此过程中就有可能懈怠其注意义务而致人损害,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成立时,先由公司单独承担,若发起人有过错,公司取得对此过错发起人的追偿权;而在公司不能成立时,由于公司已不存在,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消灭,便由发起人连带承担之,无过错的发起人对有过错发起人同样享有追偿权。

  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对外签订合同、筹集资金、征用场地、购买设备或者办公用品等。对于认定发起人是否是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其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承担,受害人举证不能的,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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