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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6   浏览量:1184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用专门一节作了特殊规定,以加强对其的监管。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以下仅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之处作一说明。

  (一)股东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

  (二)公司登记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四)公司章程制定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五)法定审计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既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配置,也是加强对其规制、严格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这是为了防止股东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管理者,缺乏监督而导致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实的情况发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与“公司财务、会计”一章中第164条规定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含义是不同的,第164条是对所有类型公司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其中“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不是说对所有公司都必须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而是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公司,其财务会计报告才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按照第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表明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法定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强化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公司法》一方面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法律特征及法律适用

·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及其职权

·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 未评估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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