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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设立和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30   浏览量:1198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的法定职责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秘书依法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公司职务应当遵循法定规则。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的负担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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