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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30 浏览量:1242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以将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股票又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上市公司的运作及其股票交易活动对广大的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会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对股票上市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除上述条件外,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其他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核准后,其股票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该股份有限公司即成为上市公司。
法律还对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信息披露以及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专门作出规定,上市公司的运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与活动原则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