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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30   浏览量:1254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召开股东会议,对关系公司、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依照《公司法》第37条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以外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述事项是法定应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本规模大,重大的资产变动会产生较大的风险,给公司的长期经营和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带来影响,因此,《公司法》又根据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在第37条规定的一般事项外,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在十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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