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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报关义务的处置办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01   浏览量:727  
  


  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报关义务的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有效地保护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及其所载运货物、物品和旅客的安全,保证海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有效的监管。

  在现代科技条件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抗风险能力还不能达到完全理想的境地。任何恶劣的气候条件变化和重要的机件故障及其他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都会对在途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运的货物、物品和旅客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以致不能按期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依法履行报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规定均允许该进出境运输工具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但是该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附近海关,使海关尽快了解情况,及时赶赴现场,保证运输工具在发生任何意外事件时仍能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为此,海关法作了上述规定。

  这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能够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和旅客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附近海关”主要是指船舶、航空器停泊、降落地或者货物、物品抛掷、起卸地的临近海关。 遇到不可抗力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任何一个附近海关报告,由附近海关出面处理或与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联系,清点进出境货物、物品并做好现场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四条  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 进出境运输工具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规定

· 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规定

·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行实地、实物监管和检查的规定

· 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地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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