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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企业的设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1   浏览量:8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特殊情况下,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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