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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回避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4   浏览量:772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而言,海关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3)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稽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稽查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第十三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海关稽查的对象、内容与管辖

· 海关稽查的含义

·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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