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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旅客通关的基本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7   浏览量:806  
  


  进出境旅客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进出境旅客通关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供进出境旅客选择。“申报通道”(GOODS TO DECLARE),又称“红色通道”(RED CHANNEL);“无申报通道”(NOTHING TO DECLARE),又称“绿色通道”(GREEN CHANNEL)。

  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须填写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旅客不了解海关规定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1)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2)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4)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二、查验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查验的内容包括申报是否属实,有无违禁品,有无应税物品,确定物品征税、免税、扣留、退运或放行。海关根据对物品的查验结果,决定后续处理方式。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三、办理征免税

  我国对进境物品(旅客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出境物品无须缴纳关税。这里的“进口税”,也称“行邮税”,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1)征税范围。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规定,以下20种商品为应当征税物品,是不享有5000元人民币免税额度的: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2)税款计算。进口税从价计征。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3)海关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四、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办理申报、查验、征免税等手续后,准予进出境旅客将物品提离海关监管现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注册登记

· 进出境快件及其监管的基本原则

·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申报与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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