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进出境旅客应递交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17 浏览量:78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第二类物品包括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第三类物品是指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4)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5)携带文物者;
(6)携带货物、货样者;
(7)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8)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